(7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7篇)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九条 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社 员 社

第十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社员社。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审定,也可加入总社。

社员社的资产归各社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监督总社社员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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