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村(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021年,我县村(社区)委员会任期届满,遵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今年是全省村(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年。为做好该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X民建〔2015〕8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准备工作的通知》(X委组通〔2021〕26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X委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村(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着力使换届过程成为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团结凝聚广大群众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扬基层民主、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成为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过程,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和提升治理水平的过程,选举产生符合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要求、团结带领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提升城乡治理水平、创造美好生活的村(社区)委员会班子特别是带头人,为深入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在基层落实落地,全力打造实力南靖、活力南靖、魅力南靖,奋力谱写富美新南靖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目标任务。全县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要围绕“组织严密、操作规范、平稳有序、万无一失”的目标,努力实现“六个100%”,即确保100%的村(社区)党组织完成换届,确保100%的村(居)民委员会完成换届,确保100%的村(社区)实现“一肩挑”,确保100%的村(社区)“两委”中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成员,确保100%的村(社区)“两委”中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确保100%的村(社区)换届选举平稳有序。
全县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从2021年8月开始,202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中,11月底前基本完成村(居)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经济合作组织的换届选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兵团妇等配套组织选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全过程,切实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各镇、土楼党(工)委要切实担当作为,牢牢把握工作主导权,使换届成为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的生动实践。
(二)坚持高线选人。突出政治标准,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把选优配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特别是带头人作为换届的重中之重,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着力推动村(居)干部队伍整体优化提升。
(三)充分发扬民主。要把发扬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全过程。涉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政策规定、方法步骤、选举结果等一切需要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切实保障广大村(居)民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权利,落实村(居)民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推选权、选举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和知情权。
(四)严格依法办事。要严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纪律,各镇、土楼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细化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列出违反换届纪律的具体情形,严肃纪律、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全面推行镇、土楼党(工)委对竞争人员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制度,教育他们有序参与竞争,探索实行“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干涉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参与或者怂恿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坚决查处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微信红包、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坚决制止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届当选资格。
三、严格任职条件和政策规定
(一)严格把握任职条件。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提名推荐村(居)民委员会人选突出“双好双强”: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道德品行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威信;三是带富能力强。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懂经营、会管理,敢闯敢拼,在团结带领群众致富、共创美好生活上有思路、有实招;四是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组织动员群众合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村要更加注重选拔能团结带领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干部,社区要更加注重选拔治理和服务能力强的干部。村(居)委会主任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甘于奉献。
严格按照“十不能”的要求进行把关。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提名作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一是政治上的“两面人”,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的;二是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三是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宗族恶势力和涉黑涉恶问题的;四是非法煽动、组织、参与以信访为名的聚集滋事,或长期缠访闹访,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五是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立案调查的;经审查认定,入党过程中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六是有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尚未整改的,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七是近5年内因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有涉毒、涉黄问题被处理的,或经公安部门认定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存在涉诈问题的,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撤销的;八是在疫情防控、防汛抗台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九是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以及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被查处的;十是本届任期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民主评议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或任村(居)委会成员期间曾被免职、依法罢免的以及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半年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拖欠、拒交村集体承包款一年以上的。
属于以上“十不能”的人员,当选无效。
(二)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各镇、土楼党(工)委要提前对辖区内村(居)委员会班子人选情况逐一进行认真调研分析,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把好“初审关”;要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村干部队伍。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要密切配合,做好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统一征求县纪委监委、政法、宣传、统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信访、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的意见,提出明确审查结论,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取消其资格。其他“委员”由镇(管委会)组织办和民政办征求镇直相关单位意见。通过联审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坚持实事求是,认真甄别、做好研判,不枉不纵,为担当者担当。
(三)全面推行“两定三诺”制度。充分利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有利契机,全面推行“两定三诺”制度(制定任期目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开展纪律承诺、竞职承诺、辞职承诺)。一是制定任期目标。在选举准备阶段,各镇、土楼党(工)委应指导各村(社区)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新一届村级班子的任期目标(包括农村基层党建、村财增收、乡村振兴、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引导党员群众围绕新一届村级班子任期目标开展竞职和选举。二是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民政局和各镇、土楼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完善本村(社区)《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特别是要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负面清单、不符合条件者当选无效等予以明确和细化,在召开户代表会议选举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时一并票决通过,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并写进选举办法、村规民约,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把握“十不能”,引导其严格对照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候选人。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在投票选举前于村(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并书面报各镇、土楼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备案。三是开展三项承诺。候选人在选举前应通过一定形式签订纪律承诺、竞职承诺、辞职承诺,报各镇、土楼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备案,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竞职承诺内容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防止虚、假、空许愿承诺现象。各镇、土楼党(工)委要建立候选人三项承诺监督制约机制,采取定期对照检查、群众评议、违诺核查、追责问效等措施,跟踪督促当选村(社区)干部自觉履行承诺、落实违诺辞职制度。
(四)优化班子成员结构。一是严格控制“两委”职数。原则上,常住人口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3-5人;1501至5000人的村安排5-7人;人口超过5000人或者工作任务比较重、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9人。合理设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县城地区荆江社区、江滨社区核定“两委”职数9人,中山社区、解放社区、和贵社区、长兴社区、安美社区核定“两委”职数7人,其他镇的社区核定“两委”职数为6人。各镇、土楼党(工)委在确保辖区内村(社区)“两委”职数总额不超过上届的前提下,可结合各地实际,对各村(社区)“两委”职数配备作适当调剂,配备方案需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按照从实际出发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积极推进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二是优化年龄和学历结构。要优化村(社区)干部年龄、学历结构,力争通过换届实现年龄、学历“一降一升”,新进班子的村(社区)主干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42)岁,其他村(社区)“两委”成员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2(39)岁,对年龄超过60岁、任期内所在村获市级以上荣誉或在镇年度绩效考评中连续三年位列前三名或个人获市级以上荣誉等特别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继续留任;每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村(社区)“两委”要确保换届后形成年龄以36岁至55岁为主体、学历以中专高中以上为主体的班子结构;村(社区)“两委”成员平均年龄应分别不超过42(39)岁,其中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应分别不超过45(42)岁;学历方面,村(社区)“两委”成员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的应分别不低于72.5%(94.5%);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分别达到44%(82%)以上。三是优化性别和民族结构。积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确保村(社区)“两委”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并逐步提高女性正职比例。要按照法定程序,推选村(社区)妇联主席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有条件的镇、土楼管委会要力争有一名以上女性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力争村(社区)“两委”班子中女性委员的比例高于上届。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四是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亲妯娌、连襟、郎舅、叔(姑)侄、叔(姑)嫂、舅(姨)甥、姐(妹)夫姨子;公(婆)媳、翁(姑)婿、亲家等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村(社区)的“两委”班子任职。
(五)拓宽人选来源渠道。坚持“下深水”选人,通过逐村分析研判,切实把好人选政治关、廉洁关、能力关。注重在本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专业大户、现任村干部、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党群工作者、乡村医生教师、返乡创业大学毕业生、村级全职文员中物色人选,要注重从党员中推荐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尤其注重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疫情防控、防汛抗台等重大考验中考察识别干部、发现优秀人才。
(六)加强分类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因村制宜,“一村一策”的办法,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各镇、土楼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及时成立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组,要建立县镇两级各套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制度,领导要分片包村,靠前指挥,逐村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村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对个别村情复杂、管理薄弱、邪恶势力影响比较严重的宗派势力影响干扰比较严重的重点村、难点村,细化制定选举工作细则和工作预案,努力扩大党员和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挂点包村干部要掌握工作进度和选举动态,帮助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镇(管委会)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导组成员要下沉一线,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
四、明确换届的组织机构和职数
(一)村(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原则上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3人;1501人以上村安排3-5人,具体名额由镇党委、政府,土楼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根据我县实际,原则上山城镇7个社区居委会安排5-7人,其他镇社区居委会安排5人,具体名额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后,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都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下限名额。
(二)村(居)民代表会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为便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原则上村民代表名额上限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的方式选举产生。要统筹考虑村民代表的从业、年龄、群体和居住村落的合理分布,引导村民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威信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议事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暂行规定》规定居民代表原则上不少于五十人,不超过一百人。居民代表和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连续3次不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居)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村(居)民代表出现缺额的,按原产生方式补选。
(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村(居)民小组长由村(居)民小组会议在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与村(居)民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可以以得票数多的村(居)民代表选为村(居)民小组长,也可以在选出的村(居)民代表中推选村(居)民小组长,具体方式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进行明确。村(居)民小组长与村(居)委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支持村“两委”成员依法兼任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推进新一届村级党组织成员、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长。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3-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应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居)文书、村会计(报账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居民会议设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5-7人组成,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从当选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居民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五)村(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有条件的村(居)可以加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护林委员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等)。每个工作委员会成员3-5人,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主任。人口少的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五、有序推进换届选举
(一)组织动员准备阶段(8月1日—10月20日)
1.调查摸清村(居)民委员会状况。
2.民主测评和考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
3.组织人员对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
4.县、镇(管委会)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组。
5.县、镇(管委会)成立重难点村整治工作队。
6.印发《南靖县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7.镇(管委会)制定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8.县、镇(管委会)召开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动员部署会,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9.营造村级换届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阶段(10月21日—10月23日)
1.村委会召开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选举委员会候选人由村(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得票数的多少确定,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间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自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选举委员成员,补缺方式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成员。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持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组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到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时止。
3.制定并公布本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选民登记阶段(10月24日—11月1日)
1.选民登记日必须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全县选民登记日定为10月24日。年满18周岁的村(居)民(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的,以及正在受侦查、起诉、审批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具体要做到“五增”、“五减”。“五增”指补登下列五种人员:(1)新年满十八周岁的;(2)户籍关系新迁入、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并居住在本村的;(3)户籍在本村,不居住在本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4)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在本村一年以上的人员,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五减”:(1)户籍关系迁出本村、居住也不在本村的;(2)死亡的;(3)精神病患者,经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5)上届为本村选民、本届不表示或者不申请参加选举的。
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位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受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4.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
(四)户代表登记确认阶段(10月24日—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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