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提高资金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信息,优化金融环境,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财务成本,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确保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周转金按照“政府支持、专业管理、时应急、安全有偿”的原则设立;并按照“短期、应急、有偿、安全、救急不救穷”的原则运作,用于企业银行到期借款的转贷周转。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县金融机构所扶持的企业或者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二章周转金的来源、使用原则

第三条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作为出资人,注册2000万元,组建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周转金运行及管理工作。今后,视周转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增加周转金的额度,更大限度的满足企业对周转金的需求。

第四条周转金使用时间原则不超过5天,最长不超过10天。

第五条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周转金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服务费。其中:使用周转金1天至5天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服务费使用周转金6天至10天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服务费使用周转金11天以上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服务费。(周转资金服务费计算天含头和尾)。

第三章周转金的使用程序

第六条企业申请使用周转金,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周转金的使用原因、金额、使用期限及还款计划等。第七条申请使用周转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周转金使用时,企业没有被依法采取注销登记、查封账户、资产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二)在县域内银行同意出具转贷的确认书,申请周转金的使用额度在银行同意的转贷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申请日以前使用的周转金已经还清,且一年内无违约记录。

第八条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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