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和中支《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转发通知》(运银征信(2021)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建立“政府主导人行主推银行主办”工作机制,便利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新模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以及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该动产和权利担保,并用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债务。

第三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对象:县域规模企业、小微企业、工商个体户;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户、规模养殖户;其他可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经济主体。

第四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他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统一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对象为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业务的用户,包括个人和机构。

统一登记系统网址,简称“中登网”。

第五条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的银行(贷户),必须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统一登记系统机构常用户注册完成后,应到市中心支行现场服务点办理身份验证工作。

第二章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七条凡能提供属于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内的有效抵押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对符合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支持。

第三章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模式

第八条需要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的担保人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在确定贷款条件后,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给企业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时,应按信贷产品设置的要求,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给予利率优惠,防范融资和担保风险。

第四章动产和权利担保抵押

第十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评估。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权利担保物,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抵押人对已抵押动产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在登记系统进行变更。

第五章限额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限额=评估报告数X30%一70%。

第十三条动产和权利担保贷款,期限原则是1一3年。对于涉农企业、规模种养大户,可适当放宽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本着支持实体经济,优化融资环境的原则,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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