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日常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文

公务员日常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文


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以及《XX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京组通[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认真落实习总书记对XX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紧密围绕全区重点中心任务,按照精致细致极致的标准,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平时考核在公务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高水平建设好首都西大门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考核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区属公务员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包括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非区管职级公务员和新录用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书核内突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

(一)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XX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市委、区委决策部署,落实“看XX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政治责任,做到“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等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七有”目标和“五性”需求,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能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XX市实施意见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考核类别和指标设置

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推行分级分类考核。我区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职务类型分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公务员两个层级进行考核。同时,按照岗位特点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窗口服务三个类别,各单位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增设其他类别。

结合公务员的共性要求,将“德、能、勤、廉”设置为共性指标,各单位可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列出评价要点、制定正负面清单、实行加减赋分等方式,制定统一的考核指标,提升考核的实用性和简便性。针对不同岗位的差异化特点,将“绩”设置为个性指标,各单位要将“绩”作为量化指标设置的重点,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

各单位要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分配指标权重,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可相对突出“德、能、廉”方面的考核权重;对于其他公务员的考核,可相对突出“能、绩”方面的考核权重。对于综合管理岗位的公务员,可相对突出具体业务办理、工作任务成效等实绩内容的考核;对干行政执法岗位的公务员,可相对突出执法办案数量、质量以及依法办案、公正文明执法等内容的考核;对于服务窗口岗位的公务员,可相对突出服务态度、质量、效率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的考核适当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评议。

五、考核等次和评价标准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开展平时考核应探索部门绩效与个人绩效的联动机制。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其中,可有一定比例用于机关内部部门间统筹,但统筹比例最高不超过10%,重点向基层一线、艰苦岗位,以及参与重大专项任务、中心工作且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公务员倾斜,避免“平均主义”“大锅饭”。

(一)确定为好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圆满完成当期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较好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一般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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