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部门及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规调整会计账目和企业经营财务成果、虚报盈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公款私存或利用银行账户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未经批准,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履行报批手续,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将小汽车等企业资产落户到个人名下;

(十)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本企业时,私自带走或接受公务小汽车及其他公共财产;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私分;

(八)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劳务录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者指使、授意参与招标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和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相关事项和资料;

(九)利用职权,擅自将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指定、授意下级将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十)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私揽项目,谋取私利,或者将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擅自将外部企业挂靠在本企业;

(十一)违反规定设置“账外账”和使用“小金库”资金的行为;

(十二)违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泄露研究干部任免信息、带病提拔干部、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收受贿赂,以及在选举或者干部考察中拉票、賄选;

(十三)借引进人才、人员调动、办理户口之机,为个人谋取私利;

(十四)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设备物资购销、运输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利用职权在本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学习、培训、考察、旅游等费用;

(七)利用职权在管辖范围内使用亲属或者将个人房产、运输设备等出租给本企业、项目部以及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等,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向相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讲求排场、铺张浪费,超标准或超预算配置车辆、开支招待费、差旅费,以及违反外事纪律,超标准、超外事经费预算开支出国访问、考察给用等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以及接受下级单位用公款安排的个人及亲属观光旅游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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