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监管煤矿瓦斯专项会诊实施方案

地方监管煤矿瓦斯专项会诊实施方案


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多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做好全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县政府七月份安全例会安排部署,结合2021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柳应急函(2021)35号文),县局决定开展瓦斯专项会诊(与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同时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围绕瓦斯治理“十四五”规划,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完善瓦斯防治相关制度措施,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推动瓦斯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平稳态势。

二、组织领导

县应急局成立瓦斯专项会诊工作领导组,对全县煤矿瓦斯专项会诊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研究解决会诊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及五人监管小组全体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局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1423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宏伟兼任,负责全县煤矿瓦斯专项会诊的日常工作。

三、会诊安排

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全县所有正常生产与建设的矿井。

四、开展方式

瓦斯专项会诊分三个阶段,采取煤矿自查自改、主体企业排查复查、县局全面督查检查的办法进行。

(一)煤矿自查自改阶段(20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各煤矿要对照瓦斯专项会诊内容,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整方案,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二)主体企业排查和复查阶段(20XX年XX月X日-XX月XX日)

各主体企业在煤矿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所属煤矿全面进行会诊,分管通风瓦斯的副总经理要亲自带队、亲自安排部署,以瓦斯灾害隐患排查为手段,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剖析、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制约未来煤矿安全生产的前瞻性问题,鲜明旗帜的提出整改措施,逐矿形成会诊报告。确保会诊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三)县局全面会诊阶段(20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县局会诊组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主体企业全程参与,对全县高瓦斯矿井自查自改、主体企业会诊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会同煤矿所属五人监管小组全面进行检查。其余低瓦斯矿井由所属五人监管小组进行会诊(瓦斯抽采管理、达标及规划方面内容不涉及)。对排查、整改不到位的矿井,要约谈主体企业总经理和煤矿负责人。

第一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企业:煤矿;

第二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企业:煤矿;

第三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检查企业:煤矿。

五、检查主要内容

(一)瓦斯管理体系方面

1.煤矿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瓦斯防治责任管理体系,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2.煤矿是否建立健全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及调校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3.煤矿瓦斯防治机构是否健全,瓦斯检查工、抽采观测工、监控值班员、标校员、巡检工、主扇司机等工种配各数量是否充足,并持证上岗。

4.煤矿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费用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二)采掘部署方面

1.建设矿井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

2.煤矿是否根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科学安排采掘计划,确定回采产量和掘进进尺,实现“四量”平衡是否存在“抽、掘、采”失调现象,或失调后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现象。

3.煤矿编制年度采掘计划时,是否核定通风能力,编制《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并经主体企业审查批复,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4.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

5.煤矿是否存在主体企业批准与矿井实际瓦斯治理能力和生产能力不符的产量、进尺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

(三)通风管理方面

1.煤矿是否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发育情况和顶底板岩性特征,合理优化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煤矿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是否设置有专用回风巷。

3.煤矿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盘)区未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前进行回采。

4.下山准备采区是否存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生产系统前掘进其他巷道,上山准备采区是否存在未超前至少两个区段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前开掘其他巷道。

5.矿井总风量及采掘工作面等各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或超风速组织生产,定期测风数据真实有效。

6.煤矿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风门、风墙、密闭等主要通风设施是否管理到位。

7.矿井主要通风机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测试、定期切换运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反风演习,有总结报告。

8.高瓦斯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是否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9.局部通风主备机能力是否相同并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是否使用阻燃、抗静电材质的风筒,特别是抽采措施巷局部通风机是否能够实现“三专两闭锁”并能自动切换。

(四)瓦斯管理方面

1.煤矿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瓦斯参数测定仪器是否完好、操作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

2.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是否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认定)或突出鉴定,是否存在该升级不升级,降低等级管理的情况。

3.相邻突出矿井的煤矿,是否严格按规定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4.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未得到有效控制前不得组织生产,做到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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