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司法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X委组通(20XX)XX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X委组通(20XX)X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各类培训、考察学习、学历教
育等活动,适用于局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人事教育科根据不同培训的具体要求,组织有关干部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本级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三、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规定
(一)入学申报
1.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报考前,必须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本人的申请报告,科级及以下人员经人事教育科初审,报主要负责人签批。处级干部由局党组初审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更改所获得的学历、学
位。
2.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时,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参加跨地区特别是跨省的学习。学习应不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期参加学习人数(在校生)应控制在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总人数的20%以内,其中同一科室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参加学习。
(二)更改学历、学位审批权限及程序
1.审批权限。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应由人事教育科初审后,提交局党组审批。处级干部由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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